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武汉天河机场单日客流量重回5万人次******
中新网武汉1月11日电 (孟丛蝶 王赛 管宇)2023年春运开始以来,武汉天河机场航班量和客流量显著回升。据统计,1月10日武汉天河机场客流量达5.1万人次,这是2022年8月18日之后,武汉机场单日客流量首次重回5万人次。
根据目前在售航班情况,武汉天河机场今年春运预计累计运输旅客223万人次,运输起降2.1万架次,与2022年春运同期相比分别增长10.9%和7.7%。同时,随着春节临近,预计本周武汉天河机场客流量和航班量还将持续攀升。据预测,武汉天河机场18至20日为节前航班客流最高峰,预计每日航班将达到620余架次。
为满足旅客春运出行需求,武汉天河机场联合各大航司安排春运加班逾1000班次,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成都、杭州、海口、三亚、温州等热门目的地。与此同时,武汉天河机场将于1月份陆续新开、恢复武汉至金边、东京、澳门航线,班期均为每周一班。届时,武汉机场国际及地区通航点将恢复至11个,周航班量将达15班。(完)